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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