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