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对在开展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工作中,收集、处理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者私自保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对在开展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工作中,收集、处理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者私自保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