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三章 学习与考试 / 第三节 现场学习和考试第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考试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