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学习与考试 / 第三节 现场学习和考试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每次不得少于一小时。学习后参加考试,考试未通过的可以补考,补考以二次为限。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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