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三章 学习与考试 / 第三节 现场学习和考试第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每次不得少于一小时。学习后参加考试,考试未通过的可以补考,补考以二次为限。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