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学习与考试 / 第三节 现场学习和考试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满分教育学习、考试平台和考试题库,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考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考试的,应当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抓拍照片、全程音视频监控等方式,确保机动车驾驶人本人持续参加现场学习,并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一的比例抽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情况。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的照片、音视频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抽查情况保存二年。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