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学习与考试 / 第二节 网上学习和考试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考试平台应当具备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对用户身份进行确认的功能。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