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品科研、生产中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