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