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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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