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计量保证

第三十五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在型号和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时,相应的计量机构应对其技术指标的计量保证手段进行审查;当不具备计量保证手段时,负责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证。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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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