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四章 计量标准器具第十六条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审查,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