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计量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