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计量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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