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计量管理机构第十条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含委属各高校),依法对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自主管理,保证产品的测量质量,接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