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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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