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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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