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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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