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三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涉及方法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抽样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和清单,写明被抽取样品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被调查人一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