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