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三)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四)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三)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四)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