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属实、理由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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