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三)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案件调查终结,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三)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