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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