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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