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四条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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