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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