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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