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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