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