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三条

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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