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农市发〔2021〕3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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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