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2013年至2017年依据《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已通过认定的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满后,可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附则
2013年至2017年依据《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已通过认定的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满后,可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