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且在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弄虚作假、有欺瞒行为的或在经营期间被纳入失信名单的;

(二)利用示范基地资格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或与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无关的活动;

(三)不配合示范基地监督管理工作,或经农业农村部抽查不合格的;

(四)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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