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示范基地要爱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称号,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示范基地要爱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称号,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