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示范基地有义务根据农业农村部及所在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工作需要,提交示范基地建设与发展情况报告。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