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五章 组织认定

第二十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以下情况申报:

(一)已获得省级单位授予农业农村信息化相关示范资格的;

(二)已列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

(三)已获得农业农村信息化应用推广等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已获得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国家发明专利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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