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章 组织认定第十六条示范基地认定总量原则上不超过200个。农业农村部综合考虑政策导向、产业发展及区域布局、申报主体类别等因素,研究确定每次示范基地认定数量及各类型比重。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