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
2.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二)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须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以下材料:
1.正式上报文件;
2.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纸质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式三份,电子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3.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纸质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式三份,电子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4.初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及初审意见。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