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

2.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二)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须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以下材料:

1.正式上报文件;

2.经审核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纸质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式三份,电子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3.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纸质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式三份,电子材料每个申报主体一份);

4.初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及初审意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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