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四章 申报管理第十四条示范基地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初审后形成省级推荐名单(含推荐排序)及初审意见报农业农村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