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类别及条件

(一)生产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具有投入使用的规模化生产基地;

3.现代信息技术在生产活动中广泛应用;

4.在推进生产信息化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开展了推广应用,社会效益明显;

5.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形成了可持续发展模式,经济效益明显;

6.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生产废弃物治理、循环利用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二)经营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现代信息技术在经营活动中广泛应用;

3.与合作社或农户、农民等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拓展了周边农民的增收和就业空间,社会效益明显;

4.连续三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并形成了可持续的经营模式,经济效益明显;

5.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三)管理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具有专业化的信息技术团队和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工具、产品;

3.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覆盖业务范围或所服务管理部门达到40%以上,有效提升了行政管理效率、节约了管理成本,并形成了成熟的管理模式;

4.三年内在管理信息化方面获得有关方面肯定,社会效益明显;

5.在优化资源配置、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四)服务型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3年(含3年);

2.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服务中广泛应用;

3.在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便民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社会效益明显;

4.连续三年营业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年均服务人数2万人以上,形成了典型、可复制推广的服务新模式、新业态,经济效益明显;

5.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生态效益明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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