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认定有效期为4年,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评审和认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