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四章 申报管理第十二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评审和认定,认定有效期为4年,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评审和认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