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财政部可以将贷款拨付给省级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等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财政部拨付的贷款逐级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财政部可以将贷款转贷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等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转贷的贷款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省级财政部门也可以将转贷的贷款逐级转贷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财政部可以将接受的赠款拨付给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等机构使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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