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贷款管理 / 第一节 贷款筹借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 对于财政部转贷的贷款,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转贷,比照前款规定签署执行协议或者转贷协议。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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