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贷款管理 / 第一节 贷款筹借
第二十条
在贷款磋商谈判前,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获得财政部与有关部门确认;对于本地区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前重新组织评审; (二)对于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 (三)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 (四)财政部或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