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第九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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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