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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