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参照本暂行办法,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药品目录》的具体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