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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