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条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一)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二)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