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的公告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估的云服务商应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云计算服务系统安全计划;

(三)业务连续性和供应链安全报告;

(四)客户数据可迁移性分析报告;

(五)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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