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的公告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估的云服务商应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云计算服务系统安全计划;
(三)业务连续性和供应链安全报告;
(四)客户数据可迁移性分析报告;
(五)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申请安全评估的云服务商应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云计算服务系统安全计划;
(三)业务连续性和供应链安全报告;
(四)客户数据可迁移性分析报告;
(五)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