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贸易政策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

第三十五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汽车零部件及其它废弃物、有害物(如油、液、电池、有害金属等)的存放、转运、处理等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安全、无污染(或使污染降至最低)。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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