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贸易政策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

第三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及时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拆解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方向机、车架“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钢铁,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