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贸易政策第十四条

第三章 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

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应当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汽车供应商要对经销商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不得要求经销商接受不平等的合作条件,以及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和进行搭售,不应随意解除与经销商的合作关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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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贸易政策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